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25执1754号
申请执行人:朱小翠,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赫店镇。
被执行人:张传胜,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十里墩。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小翠与被执行人张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1.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通过司法专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 3.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冻结。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平
审判员 李德斌
审判员 韩振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鲁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