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303执68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十堰市毛巾厂下岗职工,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廖某,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廖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
一、支付廖霆宇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抚养费6000元;
二、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因廖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某于2018年12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0303执6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