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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303执689号

王某、廖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王某;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303执68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十堰市毛巾厂下岗职工,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廖某,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廖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

一、支付廖霆宇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抚养费6000元;

二、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因廖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某于2018年12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0303执6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