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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刑更2000号

李鹏贤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抢劫;盗窃
当事人
李鹏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刑更2000号罪犯李鹏贤,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5日作出(2005)临刑二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鹏贤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4月25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7月26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26日减刑十个月;2016年8月11日减刑十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李鹏贤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8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鹏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四次,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李鹏贤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鹏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雨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王晓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