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刑更2000号罪犯李鹏贤,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5日作出(2005)临刑二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鹏贤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4月25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7月26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26日减刑十个月;2016年8月11日减刑十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李鹏贤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8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鹏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四次,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李鹏贤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鹏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雨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王晓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