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923执7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化支行,住所地安化县。被执行人王兴国,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7)湘0923民初338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兴国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化支行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2018年11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兴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长期联系不到本人,于2018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代收),于2018年10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化支行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2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王兴国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于2018年12月11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兴国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均未发现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以通过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8年12月18日与被执行所在单位(安化县江南镇综合办)主任进行电话笔录,得知被执行人王兴国在调到江南镇政府上班后不久,不知什么原因,就没去上班了,不知去向。2018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王兴国工资账户进行冻结。2018年12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兴国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2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1255.4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1255.47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凌
审判员 黄卫平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治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