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622执恢287号
申请执行人:何艳霞
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守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艳霞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6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靖劳人仲裁字[2015]2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连才
审判员 李作俊
审判员 王香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尹 航靖宇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用)(2018)吉0622执恢287号
申请执行人:何艳霞,女性,1961年8月5日出生,住靖宇县三道湖镇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主要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白山市浑江区……(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艳霞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吴守礼)劳动争议(写明案由)一案中,……(写明终结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18)吉0622执恢287号案件的执行。(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2018)吉0622执恢28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吴守礼)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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