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28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园湖南路12-3号。
负责人:林海。
被执行人:陆镇南,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执行人:民发实业集团(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10号民发大观天下会所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伦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陆镇南、民发实业集团(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桂0103执282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陆镇南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不动产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陆镇南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不动产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伽苾
审 判 员 梁为锋
代理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