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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执2827号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陆镇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民发实业集团(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镇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28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园湖南路12-3号。

负责人:林海。

被执行人:陆镇南,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执行人:民发实业集团(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10号民发大观天下会所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伦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陆镇南、民发实业集团(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桂0103执282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陆镇南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不动产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陆镇南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不动产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伽苾

审 判 员  梁为锋

代理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