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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323民初2023号

周宝华与刘洪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宝华;刘洪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323民初2023号

原告:周宝华,女,1975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洪雨,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周宝华诉被告刘洪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宝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预收1050元,返还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宇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