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323民初2023号
原告:周宝华,女,1975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洪雨,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周宝华诉被告刘洪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宝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预收1050元,返还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宇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