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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7民初6209号之一

佛山市三水利路水泥粉磨有限公司、麦孝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9-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利路水泥粉磨有限公司;麦孝伟;麦继先;麦继权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7民初6209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利路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黄塘珠江涡(佛山市三水路路通水泥有限公司第一、二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84436445P。

法定代表人:吴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光文、莫嘉豪,广东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麦孝伟,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继先,身份情况如下。

被

申请人:麦继先,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

申请人:麦继权,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继先,身份情况如上。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利路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麦孝伟、麦继先、麦继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粤0607民初620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麦孝伟、麦继先、麦继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麦继先、麦继权银行账户的冻结及被申请人麦孝伟、麦继先车辆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1解除被申请人麦继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丽城支行62×××35账户的冻结;2解除被申请人麦继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龙山支行62×××09账户的冻结;3解除被申请人麦孝伟车牌号码为粤X×××××小型轿车的查封;4解除被申请人麦继先车牌号码为粤E×××××、粤XTY170小轿车及车牌号码为粤X×××××的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赤戈

人民陪审员  关德贤

人民陪审员  徐伟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劳楚文

书 记 员  卢 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