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8民初4060号
原告:佛山市高明绿色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高明大道西4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1083572Y。
法定代表人:罗小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林,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李产,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星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宁江工业园区红杉树路南侧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52521859R。
法定代表人:卢成恳。
原告佛山市高明绿色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星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高明绿色德化工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绿色德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绿色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求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敬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