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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28民初1777号

贾书棉与梁玉柱、谭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书棉;梁玉柱;谭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28民初1777号

原告:贾书棉,女,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钢(原告之夫),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告:梁玉柱,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告:谭亚,女,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原告贾书棉与被告梁玉柱、谭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书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玉柱、谭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书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整及自起诉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经营着深泽县通达果品蔬菜仓储有限公司,与深泽县邮储银行有借贷关系,认识了在银行工作的被告梁玉柱,2018年8月14日梁玉柱找到我公司,说有急事需花15万元,只用五天,要求将款转至其妻谭亚名下。现因为我公司进蒜片也急需资金,所以多次向被告催要,但一直拖延给付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梁玉柱、谭亚未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4日被告梁玉柱、谭亚共同向原告借款15万元,口头约定用款5天,原告将款转入被告谭亚账户中,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双方约定按月息2分给付利息,于2018年12月10日还清,并补写了借条一张,但至今没有偿还,以上有原告陈述和被告所写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现借款已逾期,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及起诉后的利息,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梁玉柱、谭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贾书棉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梁玉柱、谭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文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