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81执3089号
申请执行人:余晋东,男,汉族,1972年7月25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余俊杰,男,汉族,1972年5月27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余晋东与余俊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余俊杰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俊杰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3×××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25.2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党保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金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