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陕0118执498号

王选才与王喜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选才;王喜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8执498号申请执行人王选才,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喜峰,男,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选才与被执行人王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25民初1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喜峰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选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41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王喜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王选才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陕0118执4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 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卜天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