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2828执666号
申请执行人:梁公艳,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群众,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车站路居民,
被执行人:何斌,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群众。
被执行人:王金玉,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群众。
被执行人:鹤峰县雀语春硒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法人代表:何斌,该社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公艳与被执行人何斌、王金玉、鹤峰县雀语春硒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5000元,下余部分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2828执6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军
审判员 胡爱民
审判员 王代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安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