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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2828执666号

梁公艳、何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公艳;何斌;王金玉;鹤峰县雀语春硒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2828执666号

申请执行人:梁公艳,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群众,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车站路居民,

被执行人:何斌,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群众。

被执行人:王金玉,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群众。

被执行人:鹤峰县雀语春硒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法人代表:何斌,该社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公艳与被执行人何斌、王金玉、鹤峰县雀语春硒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5000元,下余部分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2828执6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军

审判员  胡爱民

审判员  王代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安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