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8刑初247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娟,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肃宁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7日被羁押,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英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8〕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娟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婵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娟及其辩护人赵英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樊娟在本市海淀区苏州桥,与被害人冉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以叫人殴打、报警抓嫖为由,向被害人冉某勒索钱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樊娟于2018年8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樊娟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10000元,现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樊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樊娟的供述,被害人冉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娟犯有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樊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樊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冉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于 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