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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2执4599号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葛建千、张爱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建千;张爱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82执45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季颖,董事长。

被执行人:葛建千,男,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张爱美,女,1981年8月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建千、张爱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582执45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