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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27执394号

河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927执394号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安顺路**,联系电话18633******

法定代表人:郭洪峰叶香靑,男,1985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大浪淀乡叶三拨村联系电话13931******叶军,男,1970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大浪淀乡叶三拨村联系电话15230******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叶香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树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尹军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