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27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郭宏伟,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马常起,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丁友立,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山东定陶陶锦棉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周亮,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7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定陶陶锦棉机有限公司位于菏泽市定陶区经济开发区有厂房一处,被定陶区人民政府列为征收拆迁,现有征收拆迁补偿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山东定陶陶锦棉机有限公司的征收拆迁补偿款15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永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