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322民初3796号原告袁颖,住新化县。法定监护人袁伟松,住址同上,系袁颖之父。被告伍志勇,住新化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颖与被告伍志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伍志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伍志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颖与被告伍志勇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兑现,就纠纷已解决,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伍志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颖撤回对被告伍志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因撤诉减半后收取400元,由原告袁颖负担。
审 判 员 曾 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吴再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