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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28刑终88号

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当事人
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布胜道尔吉;(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雄鹰;(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哈西拜力格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青28刑终88号 原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布胜道尔吉,男,蒙古族,群众,小学文化,1962年3月15日出生于青海省都兰县,公民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都兰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于2017年6月1日被都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都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4日由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候审于住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雄鹰,男,蒙古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1972年11月26日出生于青海省都兰县,公民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都兰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被都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都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4日由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候审于住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哈西拜力格,男,蒙古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1967年5月25日出生于青海省都兰县,公民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都兰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被都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都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4日由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候审于住所。 原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青海省都兰县巴隆乡布洛格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巴隆乡布洛格村。 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柯格吉力图,男,蒙古族,1981年11月6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系都兰县巴隆乡布洛格村村委会主任。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布胜道尔吉、雄鹰、哈西拜力格、青海省都兰县巴隆乡布洛格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青2801刑初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布胜道尔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雄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哈西拜力格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已缴纳);责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罗布胜道尔吉、雄鹰、哈西拜力格及青海省都兰县巴隆乡布洛格村村民委员会共同修复被毁坏的9930.52亩林地,并在五年内恢复生态功能,其恢复标准为本判决书中所载明的“修复计划”标准。并由公益诉讼起诉人负责监督实施生态修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罗布胜道尔吉、雄鹰、哈西拜力格及青海省都兰县巴隆乡布洛格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本案鉴定费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罗布胜道尔吉、雄鹰、哈西拜力格、青海省都兰县巴隆乡布洛格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在青海日报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布胜道尔吉、雄鹰、哈西拜力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布胜道尔吉、雄鹰、哈西拜力格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布胜道尔吉、雄鹰、哈西拜力格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罗布胜道尔吉、雄鹰、哈西拜力格撤回上诉。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8)青2801刑初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毅

审判员 党雪仁

审判员 彭建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永龙

书记员 李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