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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2民特34号

黄儒堂、王彦丽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黄儒堂;王彦丽;王代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22民特34号

申请人:黄儒堂,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申请人:王彦丽,女,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单县,现住单县。

申请人:王代申,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黄儒堂、王彦丽、王代申关于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黄儒堂、王彦丽、王代申于2018年12月20日自愿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如下:

一、黄儒堂、王彦丽欠王代申大理石工程款67700元整,黄儒堂、王彦丽自愿于2018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黄儒堂、王彦丽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其他无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黄儒堂、王彦丽、王代申于2018年12月20日自愿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宋 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成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