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藏0103民初2099号
原告:阿登江措,男,1987年2月7日出生,藏族,现住昌都市芒康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周顺清,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阿登江措与被告周顺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并未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登江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89元减半收取239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阿登江措承担。
审 判 长 段文涛
审 判 员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多 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璐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