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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02执恢92号之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马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马达;徐爱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802执恢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大街**。被执行人马达,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徐爱娟,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马达、徐爱娟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于2016年10月19日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马达、徐爱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9日、2018年12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2018年3月9日本院依法对查封被执行人马达名下位于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398号都市花园A区4号楼12号、13号、15号、16号、1号楼6号、2号楼7号、8号、5号楼26号商铺启动网络拍卖程序,经两次拍卖程序及变卖程序,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已立案超过六个月,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海燕

审判员  程志猛

审判员  王文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燕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