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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民终6777号

洛阳黄太利德商贸有限公司、邓如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黄太利德商贸有限公司;邓如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终67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黄太利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1幢2-2202、2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素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宝霞,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如荣,男,汉族,1939年4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上诉人洛阳黄太利德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洛阳黄太利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黄太利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洛阳黄太利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洛阳黄太利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祖 萌

审判员 刘丽娜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梦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