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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027执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8)赣1027执600号之一

被执行人:宋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宋某罚款人民币30000元,限其在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起三日内,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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