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8)赣1027执600号之一
被执行人:宋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宋某罚款人民币30000元,限其在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起三日内,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