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704执988号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宏发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樊口长堤村。
法定代表人:涂年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袁长志,男,194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本院在执行鄂州市宏发饲料有限公司与袁长志(2010)鄂城法民初字第31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宏发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鄂城法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新春
审判员 章 冲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力
书记员姜胜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