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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704执988号

鄂州市宏发饲料有限公司、袁长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鄂州市宏发饲料有限公司;袁长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704执988号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宏发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樊口长堤村。

法定代表人:涂年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袁长志,男,194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本院在执行鄂州市宏发饲料有限公司与袁长志(2010)鄂城法民初字第31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宏发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鄂城法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新春

审判员  章 冲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力

书记员姜胜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