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4民初8609号
原告:周碧泉,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生、鲍琼英,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勇,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第三人:方宝善,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周碧泉与被告王勇、第三人方宝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碧泉撤诉。 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计477.5元,由原告周碧泉负担。
审判员 闫利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俞洁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