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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民初2185号

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磐安县易瑞德烟具厂、北京鑫融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磐安县易瑞德烟具厂;北京鑫融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博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健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初2185号

原告: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27层B层。

法定代表人:刘汉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代臣,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县易瑞德烟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经营者:陆永超。

被告:北京鑫融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江。

被告:长春市博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张健莉,女。

原告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磐安县易瑞德烟具厂、鑫融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博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健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植物胶囊过滤烟嘴”(专利号201620020069.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宣传资料及侵权产品的专用生产模具等;2、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清烟宝”产品的专业生产厂家,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和专利设计,产品曾获多个大奖,并远销全国各地。2016年1月11日,原告申请“植物胶囊过滤烟嘴”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公告。原告按期缴纳专利年费,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四被告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共同侵权,被诉侵权产品内部结构与原告使用新型专利基本相同,共同生产销售假货的行为构成恶意侵权。导致原告产品销售数量迅速减少,给原告专利产品商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被告恶意侵犯原告专利产品声誉,情节严重,给原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现原告目前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被告确切的身份信息,无法明确被告,依法应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解 鲁

审判员 管 磊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