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刑终1279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嘉豪,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大专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韩广泽,男,1998年2月13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嘉豪、韩广泽犯赌博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粤0607刑初787号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人吴嘉豪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韩广泽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移送的步步高手机、苹果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吴嘉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嘉豪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吴嘉豪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嘉豪撤回上诉。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7刑初7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卫玲
审判员 唐毅军
审判员 李寿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于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