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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7刑终365号

上诉人谢绍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7-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当事人
谢绍奎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7刑终365号原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绍奎,男,1981年8月26日生,广东省阳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林慧芳,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绍奎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粤1702刑初56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绍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绍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绍奎请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绍奎撤回上诉。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702刑初5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天国

审 判 员 莫介云

审 判 员 陈仲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佘世韬

书 记 员 梁钰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