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8执恢172号
申请执行人:戚占奎,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花妮,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五竹镇戚家堡村第一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戚永康,系该小组组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五竹镇戚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五竹镇戚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刘军向,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占奎、王花妮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五竹镇戚家堡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鄠邑区五竹镇戚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2016)陕0125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3065.16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420元、执行费89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致该案暂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陕0118执恢17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 轩
审判员 闫 鹍
审判员 付 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娟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