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闽01民初238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初2380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尾芹、刘思涵,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南屿云光装饰材料店,经营场所: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南旗村国道旁。 经营者:郑云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南屿云光装饰材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闽侯县南屿云光装饰材料店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筝

审判员  徐方

审判员  曾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振云

书记员卢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