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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3422号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8-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射阳县三阳颗粒饲料厂;尤正军;周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05执34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射阳县三阳颗粒饲料厂、尤正军、周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的(2017)沪0105民初16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尤正军、周彬支付人民币165,348.61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浩勇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 时间执行内容 2018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射阳县三阳颗粒饲料厂、尤正军、周彬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018年8月8日对被执行人射阳县三阳颗粒饲料厂、尤正军、周彬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尤正军名下牌照号为苏JGXXXX江铃牌汽车和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彬名下牌照号为苏J3XXXX别克牌汽车,扣划了被执行人周彬银行存款人民币13714.66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尤正军财付通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87.82元。 2018年11月11日将被执行人射阳县三阳颗粒饲料厂、尤正军、周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其采取限制高消费 2018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射阳县三阳颗粒饲料厂法定代表人、尤正军、周彬户籍进行委托调查 2018年12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扣除执行费人民币2380.23元,本次执行实际到位债权金额人民币18,722.25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顾首明

审判员 陆 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