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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1256号之十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张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张海龙;张志春;崔树霞;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784执1256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

负责人:刘永成,行长。

被执行人:张海龙,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潍坊市坊子区,现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张志春,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潍坊市坊子区,现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崔树霞,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潍坊市坊子区,现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住所地:潍坊市福寿东街**中土大厦**409/div>

法定代表人:李长征,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海龙、张志春、崔树霞、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7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在潍坊银行10×××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51.2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现因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负债务已偿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在潍坊银行10×××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905.2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陆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宿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