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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85执恢739号

申请执行人孙举欣与被执行人烟台宏麟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宏麟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孙举欣;烟台宏麟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宏麟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85执恢739号

申请执行人:孙举欣,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苏家庄子村。

被执行人:烟台宏麟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普照路。

法定代表人:苑旭合,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宏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普照路。

法定代表人:苑旭合,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举欣与被执行人烟台宏麟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宏麟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烟台宏麟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宏麟食品有限公司正在破产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招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冯绍良

审判员  孙福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成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