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923执79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男,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雪高,男,汉族,住安化县长塘镇。被执行人谢小平,女,汉族,住安化县长塘镇。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雪高、谢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923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8年11月16日,本院向本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1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已划拨谢小平银行存款17850元,于2018年12月12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1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2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6.505485万元,已执行到位17850元,尚有34.720485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凌
审判员 黄卫平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万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