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辽02刑更1703号罪犯李风强,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辽0224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风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3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1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8年1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风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风强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风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风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红军
审判员 唐庆福
审判员 徐静华 二Ο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