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523执1007-1号 张百良: 被执行人张百良罚金一案,大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百良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少年庭向本院移送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百良的银行存款2000元,罚金已全部缴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523执100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