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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24执3956号

姜普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姜普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24执3956号案件移送人: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姜普庆,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姜普庆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24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普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予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4执39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永胜

审判员  张尊敬

审判员  周柯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