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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828民初3465号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承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承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28民初3465号

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志,该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炯,该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副大队长。

被告:夏承见,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 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应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海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