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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03执1204号之一

李勇刚、张涛、四川宏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勇刚;张涛;四川宏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303执1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勇刚,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3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四川宏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本院在执行李勇刚、张涛、四川宏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李勇刚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其与张涛、四川宏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李勇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川1303执1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志

审判员 龙小军

审判员 邓 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屈光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