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303执1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勇刚,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3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四川宏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本院在执行李勇刚、张涛、四川宏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李勇刚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其与张涛、四川宏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李勇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川1303执1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志
审判员 龙小军
审判员 邓 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屈光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