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03民初3461号
原告:唐德江,男,生于1962年1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唐代燕(曾用名唐代焱),男,生于1969年7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德江与被告唐代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借款已付清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德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唐德江负担。
审 判 员 冯光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莉
书 记 员 朱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