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82执3518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来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43777J。法定代表人许锡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亮,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盐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创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08235316。法定代表人刘文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文斌,男,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开来公司与盐创公司、刘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盐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开来公司货款104602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刘文斌对上述盐创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案案件受理费17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开来公司负担2314元,盐创公司、刘文斌共同负担21236元。盐创公司、刘文斌应负担部分已由开来公司垫付,盐创公司、刘文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开来公司。因盐创公司、刘文斌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开来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盐创公司、刘文斌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人”退回。2、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2018年8月17日、2018年11月5日、2018年12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盐创公司、刘文斌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盐创公司、刘文斌的银行账户十三个。3、本院分别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盐创公司、刘文斌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查明盐创公司、刘文斌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委托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盐创公司、刘文斌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盐创公司、刘文斌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文斌名下有粤X×××**奥迪牌汽车一辆,该车辆已另案查封。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盐创公司、刘文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执行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文杞
审判员 叶棋刚
审判员 李何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