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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708财保95号

沈晓鑫、杜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沈晓鑫;杜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708财保95号

申请人:沈晓鑫,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

申请人:杜峰,男,198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申请人沈晓鑫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杜峰名下的冀G×××**小型轿车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蒋某以其所有的冀G×××**小型面包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杜峰名下的冀G×××**小型轿车,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郝佳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雅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