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708财保95号
申请人:沈晓鑫,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
申请人:杜峰,男,198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申请人沈晓鑫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杜峰名下的冀G×××**小型轿车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蒋某以其所有的冀G×××**小型面包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杜峰名下的冀G×××**小型轿车,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郝佳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雅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