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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28民初4939号

刘玉廷与田烈宏、张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玉廷;田烈宏;张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28民初4939号

原告:刘玉廷,男,194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田烈宏,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张义霞,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原告刘玉廷与被告田烈宏、张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刘玉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田烈宏向原告偿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张义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田烈宏于2015年2月1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2分,2017年2月27日被告田烈宏为原告更换借条,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张义霞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计算至2017年2月27日的利息数额为18000元,该款项至今未归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田烈宏的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玉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