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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502执1907号

陈天泽与王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天泽;王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502执1907号

申请执行人:陈天泽,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代理人:商瑞崇,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琼,女,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陈天泽申请执行王琼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琼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登记和工商登记信息,暂无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8)黔0502执19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周 松

审判员 黄成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毛成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