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04民终2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关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书勤,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毛莉,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涛,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潞城市。
上诉人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中心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李海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8)晋0411民初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中心卫生院的法定代表人王书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莉,被上诉人李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原审中上诉人提供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晋人社厅【2011】28号《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治市卫生局、长治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长治市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的安置意见》、《长治市郊区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的安置意见》等政府文件,以上文件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制定。应进一步查明本案中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中所出现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在此基础上注重政府主导,妥善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8)晋0411民初6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中心卫生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育玲
审判员 程国栋
审判员 刘潞攀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