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25民初7575号
原告:固始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陈元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昊,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礼兵,男,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蒋红芳,女,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注协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富友,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固始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礼兵、蒋红芳、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固始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1日,被告张礼兵、蒋红芳向原告下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被告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为张礼兵、蒋红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本案暂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固始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霍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