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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民终3370号

开封建业地产有限公司、王仕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封建业地产有限公司;王仕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民终337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建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苹果园中路大宏世纪新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骁,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仕建,男,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建、朱志涛,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开封建业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仕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8)豫020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开封建业地产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开封建业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0.5元,由上诉人开封建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李新广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霁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