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121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王云成,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特别
委托代理人:朱国生,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
被执行人:邓安生,男,194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
被执行人:周荔芝,女,1960年12月24日,汉族,湖南省望城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云成与被执行人邓安生、周荔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8)湘1121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云成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执行。2018年6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邓安生、周荔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7月2日传唤被执行人邓安生、周荔芝,并制作了传唤笔录。于2018年6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王云成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2月18日至祁阳县浯溪街道沿江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出具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证明。于2018年6月26日、8月15日、12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18年4月10日向不动产中心、2018年7月24日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阳县管理部、2018年10月9日向中国人寿保险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8年12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周荔芝位于祁阳县大忠桥镇白鹤东路的土地,另案对该宗房屋已裁定拍卖。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8年12月21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等待另案拍卖案款分配。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2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0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麟
审判员 曾建军
审判员 冯华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卢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