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21执9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61年9月27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马利辉,男,汉族,1962年12月2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利辉之妻孙秀萍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205号银龙小区宏华园华药八区25-6-401号房产、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世纪花园8-3-601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志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