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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21执983号之二

李伟、马利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伟;马利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21执9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61年9月27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马利辉,男,汉族,1962年12月2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利辉之妻孙秀萍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205号银龙小区宏华园华药八区25-6-401号房产、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世纪花园8-3-601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志平 来源:百度“”